侵犯商標權的幾種情形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7 11:05:00 瀏覽:3206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這里的“使用”指的是任何將商標與商品相聯(lián)系的行為,主要是通過印制、壓模、噴涂等方式直接在商品上顯現(xiàn)商標或者是將顯現(xiàn)商標的物品附著在商品上,前者如無包裝肥皂上的商標,后者如大多數(shù)商品包裝上的商標。此外,將商標在商業(yè)文書、商業(yè)廣告中使用也屬于商標的使用。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作為商品經銷者,其經銷的可以是單一商品,也可以是成千上萬種商品,經銷者無法掌握每一種商品的商標注冊情況,也不可能分辨所有經營商品的真?zhèn)?。因此,法律在?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的同時,為保護正當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對商品銷售者的侵權責任進行了特別規(guī)定,即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能證明該商品的合法來源或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銷售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偽造是指在注冊人不知道、也未授權的情況下,通過抄襲摹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標標識者與該商標注冊人存在商標使用許可關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標標識關系,但在該商標注冊人授權以外制造商標標識的行為。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此項行為通常被稱為“反向假冒”,其危害性在于妨礙他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
五、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根據有關部門的解釋,“誤導公眾”并不是要求發(fā)生實際的誤認,只要其使用方式有可能造成誤認就構成了侵權。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此項行為的前提是行為人存在主觀的故意,否則將不構成侵權行為。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此項行為并沒有確切的外延,實際上是對執(zhí)法者的授權。有了該項授權,執(zhí)法者就可以制裁那些上述行為之外的商標侵權行為,以防不法分子鉆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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