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作出批復指出商場超市服務不屬于第35類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8 05:11:00 瀏覽:3549
核心提示: 近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文,反映該省“在商標注冊和管理中,針對服務分類第35類是否包括商場、超市服務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并導 近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文,反映該省“在商標注冊和管理中,針對服務分類第35類是否包括商場、超市服務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并導致一些商標侵權行為也難以認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對該省的批復中認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的服務項目不包括“商品的批發(fā)、零售”,“商場、超市的服務不屬于該類的內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中的“服務分類”,指的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該協(xié)定是國際上協(xié)調各國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的國際條約,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國尼斯外交會議上正式簽訂,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72個成員國。經(jīng)過多年的實踐,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已成為國際上商品和服務分類的通行標準,不僅各成員國采用,許多非成員國也采用,目前采用該分類的國家和地區(qū)已達100多個。隨著經(jīng)濟社會不斷發(fā)展,新的商品和服務不斷出現(xiàn),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自形成后版本不斷更新,目前最新的版本是自2002年1月1日起啟用的第八版。第八版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共有45個類別,10000多個商品和服務。我國自1988年11月1日開始在商標注冊工作中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但加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是在6年之后的1994年8月9日。
商標的注冊都是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注冊后的商標只是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享有專用權,注冊人一般只能禁止他人在與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因此,商品和服務類別的劃分直接關系到商標的注冊與保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商標行政執(zhí)法中,往往會遇到對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難以劃分,從而導致商標侵權行為難以認定的情況,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請示的問題帶有普遍意義。
“商場、超市”屬于銷售商品的企業(yè),其主要服務是“商品的批發(fā)、零售”。但《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沒有“商品的批發(fā)、零售”這一服務項目,可能包括“商品的批發(fā)、零售”這一服務項目的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的“推銷(替他人)”服務項目。根據(jù)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的“注釋”,該類別服務的主要目的在于“對商業(yè)企業(yè)的經(jīng)營或管理進行幫助”,或者“對工商企業(yè)的業(yè)務活動或者商業(yè)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yè),即商業(yè)企業(yè)的活動”。因此,“推銷(替他人)”的含義是:為他人銷售商品(服務)提供建議、策劃、宣傳、咨詢等服務,不包括商品的批發(fā)、零售等活動。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復中認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的服務項目不包括“商品的批發(fā)、零售”,“商場、超市的服務不屬于該類的內容”。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都不對“商品的批發(fā)、零售”予以商標注冊保護。據(jù)了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實踐中也沒有接受過在“商品的批發(fā)、零售”上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 goodpupil.cn/topic/1.html goodpupil.cn/topic/3.html goodpupil.cn/topic/4.html goodpupil.cn/topic/5.html goodpupil.cn/topic/6.html goodpupil.cn/topic/7.html goodpupil.cn/topic/8.html goodpupil.cn/topic/9.html goodpupil.cn/topic/10.html goodpupil.cn/topic/12.html goodpupil.cn/topic/11.html goodpupil.cn/topic/2.html http://goodpupil.cn/topi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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