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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問題的答復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2 02:57:00  瀏覽: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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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  號:工商標字[2002]第254號

發(fā)布日期:2002-10-21

執(zhí)行日期:2002-10-21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的請示》(蘇工商E2002)117號)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的“銷毀”應為處理被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的一種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對依法予以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如具有使用價值且侵權商標與商品可以分離的,可以采取“銷毀”以外的其他處理方式加以處置。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章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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