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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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文 號: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發(fā)布日期:2003-11-18
執(zhí)行日期:2003-11-18
經2003年10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九屆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從即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惠州市信用建設,規(guī)范惠州市知名商標(以下簡稱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本市商標所有人提高商品質量和商標信譽,創(chuàng)立知名商標、著名商標、馳名商標,促進惠州經濟的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惠州市行政區(qū)域內認定和保護知名商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知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負責轄區(qū)內知名商標的推薦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惠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所擁有的、在市場上具有較高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予以認定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五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愿申請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知名商標的認定
第六條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設立惠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負責本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和任期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并報惠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委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申請人認為有關委員與其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要求回避。
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委員會主任決定;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吮仨毷巧暾堈J定商標的所有人,是在惠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
?。ǘ┥虡俗院藴首灾掌疬B續(xù)使用滿3年并繼續(xù)有效,且無權屬爭議;
?。ㄈ┥虡藶橄嚓P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ㄋ模┥虡撕硕ㄊ褂玫纳唐方?年來的年銷量、營業(yè)收入、凈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yè)中領先;
?。ㄎ澹┥暾埲藫碛辛己玫男抛u,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近3年無違法行為;
?。┥虡撕硕ㄊ褂蒙唐窞槌隹谏唐返?,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qū))注冊且廣泛銷售;
第九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填寫《惠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虡怂腥说闹黧w資格證明;
?。ǘ┥暾堈J定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xù)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ㄈв性撋虡藰俗R的商品實物照片;
?。ㄋ模┦褂迷撋虡说纳唐方?年的銷售量、營業(yè)收入、凈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它報表復印件,并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其中,稅收必須經有關稅務部門確認,同行業(yè)排名情況證明應由市級以上行業(yè)協(xié)會或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ㄎ澹┦褂迷撋虡松唐方?年的廣告發(fā)布情況;
?。┦褂迷撋虡说纳唐吩趪鴥群途惩獾匿N售或經營情況;
?。ㄆ撸┰撋虡藢S脵嘣馐芮趾Φ那闆r;
?。ò耍┥暾堈J定知名商標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惠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第十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須經申請人所在地縣、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薦??h、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應當自收到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向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推薦;對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不予推薦,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縣、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審?;葜菔泄ど绦姓芾砭肿允盏綇蛯徤暾堉掌?0日內予以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予以受理;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將復審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自收到縣、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薦的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凡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材料,由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書面說明理由后退回申請人,同時告知推薦單位。
第十三條 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作進一步審查,并進行必要的調查。
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知名商標,應當征詢有關部門、行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四條 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主任根據申請認定知名商標的情況,不定期召開會議,審議知名商標認定申請,并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
第十五條 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召開認定知名商標審議會議,須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參加。知名商標認定申請經參加審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的,予以認定,并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fā)《惠州市知名商標證書》,發(fā)布公告;未予認定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知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期滿可以提出延續(xù)申請。經認定同意延續(xù)的,每次延續(xù)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 有效期滿需繼續(xù)保留“惠州市知名商標”稱號的,商標所有人應當在知名商標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續(xù)申請,延續(xù)申請的提起和審查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
第三章 知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知名商標的權益以被認定的商品為限。
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該知名商標認定的商品及其包裝、裝璜、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志。
未經認定為知名商標或者超出知名商標認定的商品范圍的,不得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志。
知名商標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xù)手續(xù)或者延續(xù)申請未獲批準的,不得繼續(xù)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志。
第十九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依企業(yè)冠市名登記管理有關規(guī)定,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企業(yè)名稱冠市名。
第二十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商標管理,提高商品質量,保護消費者權益,自覺維護知名商標的信譽。
第二十一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知名商標的,該注冊商標受讓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該注冊商標重新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未經重新認定的,不得繼續(xù)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志。
第二十二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企業(yè)登記事項的,應當自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其知名商標:
(一)知名商標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xù)的;
?。ǘ┻`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
?。ㄈ┲虡怂腥怂劳龌蛘呓K止的。
第二十四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該知名商標:
?。ㄒ唬┥暾堈J定知名商標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證據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的;
?。ǘ┻`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超出知名商標認定的商品范圍使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濫用知名商標信譽,產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用戶)利益的;
?。ㄋ模┯羞`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銷該知名商標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撤銷或者注銷知名商標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繳《惠州市知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被撤銷知名商標資格的知名商標所有人,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提出知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第四章 知名商標的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知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對以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作為企業(yè)名稱的字號登記,屬同行業(yè)的,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雖不屬同行業(yè),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或者暗示其與知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lián)系,并可能對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亦不予受理。
知名商標所有人對認定后核準的與其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yè)名稱字號,可以向核發(fā)執(zhí)照的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該企業(yè)名稱字號的請求,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名稱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ㄒ唬┲虡说奈淖譃榭h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的;
?。ǘ┲虡说奈淖譃槿珖蛘弑臼 ⑹新劽慕?、湖泊、山川和名勝古跡名稱的;
(三)知名商標的文字具有其它公用性質的。
第二十九條 知名商標認定使用的商品為知名商品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予以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條 申報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優(yōu)先在惠州市知名商標中擇優(yōu)推薦。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部門應當鼓勵爭創(chuàng)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對獲得惠州市知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分別給予3萬元、1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屬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的,并可享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3年辦理1次企業(yè)年檢或驗照的優(yōu)惠。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認定保護知名商標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委員在認定知名商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委員資格,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建議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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