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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爭 “拍客”狀告新浪侵權(quán)敗訴詞匯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quán)    發(fā)布時間:2016-12-21 07:24:00  瀏覽:3313

新浪拍客是攝影、攝像愛好者分享作品的平臺,但是“拍客”二字給新浪惹來了官司。原來,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韓先生就注冊擁有了“拍客”商 標。昨天,海淀法院對這起商標糾紛案件做出判決——新浪勝訴,法院認為“拍客”一詞已成為通用詞匯,商標所有權(quán)人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詞匯。

原告方稱,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別獲得了國家商標局批準注冊的涉及不同領域的“拍客”商標專有權(quán),包括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編程、電子出版物、網(wǎng)站等相關(guān)類別。而新浪從2012年底開始,推出“拍客”客戶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軟件,這些軟件可以在新浪網(wǎng)、新浪微博上 點擊下載,安裝到用戶的智能手機上,并與新浪微博直接互通。原告認為,新浪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標專有權(quán),要求新浪停止侵權(quán),并賠償損失300萬元。

新浪否認侵權(quán)。“‘拍客’經(jīng)廣大網(wǎng)友使用,已經(jīng)成為通用詞匯,原告無權(quán)壟斷該詞匯,禁止他人合理使用。”新浪律師劉銘當庭提出反對意見。劉銘解釋, “拍客”指在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下,利用各類照相機、手機或DV攝像機等數(shù)碼設備拍攝的圖像或視頻,通過計算機編輯處理后,上傳網(wǎng)絡并分享、傳播影像的人群。早在 2005年就有相關(guān)“拍客”網(wǎng)站出現(xiàn),央視、優(yōu)酷網(wǎng)等媒體也大量使用“拍客”一詞,所以應認定“拍客”一詞已經(jīng)進入公共領域。另外,新浪拍客主打的商標還 是新浪特有的標志,不會造成用戶混淆,所以新浪沒有惡意使用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不構(gòu)成侵權(quán)。

法院審理后認可了新浪的答辯意見。判決書中寫道:類似“×客”的稱呼由來已久,特別是進入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催生了一批“×客”的新稱呼,如“黑客”、“博客”等,“×客”的組詞方式逐漸成為網(wǎng)絡熱門新詞的產(chǎn)生方式,“拍客”一詞正是在此環(huán)境下應運而生。

法院認為,也許原告在注冊“拍客”一詞時,該詞匯有一定的顯著性,但是該詞匯并非原告獨創(chuàng),而是網(wǎng)民智慧的結(jié)晶,由于網(wǎng)民普遍使用該詞匯,導致該詞匯 商標顯著性明顯減弱,可以認定“拍客”已經(jīng)成為通用詞匯,他人在通用范圍內(nèi)使用“拍客”詞匯,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不造成相關(guān)公眾混淆,就不應認定為侵犯 商標權(quán)。

小標說法

網(wǎng)絡熱詞會沖擊商標的顯著性

一個注冊商標竟然“敗給”了詞匯使用量?這是該案的獨特之處。

在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網(wǎng)絡熱門詞匯屢見不鮮,而且傳播極快、極廣,那么這些詞匯是否會改寫注冊商標的壟斷“特權(quán)”呢?

“當一個詞匯被大量使用,成為社會公認的描述性詞匯,那么就可以被認定為通用詞匯,如果以該詞匯注冊商標,那么該商標的顯著性就會受到?jīng)_擊。”代理該案件的劉銘律師這樣認為。

小標介紹,商標法要求商標具有顯著性、獨特性,并且禁止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來注冊商標,例如“木糖醇”口香糖、“雙黃蓮蓉”月餅等都是不受保護的商 標,因為“木糖醇”、“雙黃蓮蓉”都是通用詞匯,不能和其他商家的商品做以區(qū)別。因此,一個有效的商標如果使用不當或保護不力,也有可能退化為通用名稱, 從而喪失商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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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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