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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標-特價轉讓商標

注冊商標的“一并轉讓”問題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6 10:35:00  瀏覽:3088
對于注冊商標的轉讓,《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該條規(guī)定只涉及到注冊商標的一并轉讓問題,如果轉讓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請的商標與轉讓的商標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該如何辦理法律沒有規(guī)定。如果不要求轉讓人將申請中的、與轉讓的注冊商標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商標一并轉讓,就會發(fā)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有兩個所有權人,明顯違背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實踐中商標局在處理類似事件時,要求轉讓人對申請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并轉讓。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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