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生意伙伴商標認定為“惡意”
來源:法制網 發(fā)布時間:2011-09-06 08:52:00 瀏覽:2308
本報訊 記者姚芃 9月2日公開的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加大了對惡意搶注的制止范圍,增強了商業(yè)競爭中的誠信義務。
現行商標法只是禁止搶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有些未注冊商標并沒有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某些當事人便惡意搶注此類商標。意見稿中“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合同、業(yè)務往來、地域關系或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也被認定為惡意搶注。
同時,意見稿還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是抄襲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有較強顯著性且具有一定影響的注冊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而現行商標法對跨類搶注的禁止僅限于對馳名商標的搶注。
此外,現行商標法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F實中,這一異議程序成了一些市場主體打壓競爭對手的工具,造成了商標異議案件長期積壓的現象,權利人的權利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甚至存在有些人惡意提出異議向申請人勒索等現象。
意見稿把異議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旨在遏制濫用異議程序的行為。
文章標簽: 商標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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