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材料
來源:goodpupil.cn 發(fā)布時間:2016-03-15 07:12:00 瀏覽:10919
商標注冊被駁回之后,我們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的方式重新申請商標權,文字商標駁回復審的理由更好寫,而圖形商標被駁回的話,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材料該如何弄?
首先我們要了解商標被駁回的理由是什么?不管是文字商標還是圖形商標都需要針對駁回理由進行闡述。
延伸參考:商標駁回復審成功率有多大
1、圖形的構成要素,整體外觀,
2、構成要素,表達含義,與近似商標不同之處。
3、同一類商品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了,更好把圖形改一下~~
案例參考:(美國)復生希有限公司圖形商標駁回復審糾紛
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617號
原告(美國)復生希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州塔科馬市第20街東5102號100室。
法定代表人布魯斯?A?布斯柯克,總顧問。
委托代理人莊嚴,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家綺,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許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胤佳,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原告(美國)復生希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的商評字[2010]第03731號關于第6159632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以下簡稱第03731號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9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莊嚴、張家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劉胤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10年2月22日,被告作出第03731號決定認定:第6159632號圖形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與第4821726號圖形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均為純圖形商標,且均由幾個不同角度的橢圓排列、相交構成,構圖風格、視覺效果近似,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隔離觀察時,難以產生顯著不同的識別印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眼藥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人用藥”等商品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依據(jù)《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決定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原告訴稱: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圖、外觀、視覺效果、內涵和寓意等方面差異迥異,不足以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二、兩商標使用的商品分別為人用藥、眼藥水等眼用溶液,分別關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健康或者需要特殊保護的人體最為寶貴的器官,相關公眾會施以更高的注意力,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的條件下不會混淆、誤認兩者;三、兩商標使用的商品雖然屬于相同的類似組群,但仍然具有顯著不同的特點,兩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的不同也有助于相關公眾區(qū)分兩者。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予核準注冊,原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03731號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由三個橢圓圖案排列、相交構成的圖形商標,且構圖風格、視覺效果近似,相關消費者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時不易區(qū)分。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眼藥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人用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共性,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被告請求人民法院維持第03731號決定。
經審理查明:
引證商標為三個橢圓構成的純圖形商標(詳見附圖),其注冊人為湖南康博藥業(yè)有限公司,申請日期為2005年8月8日,專用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核定使用于國際分類第5類商品:人用藥;片劑;針劑;藥用膠囊;中藥成藥;消毒劑;醫(yī)用營養(yǎng)食物;醫(yī)用填料;培養(yǎng)細菌用的溶劑;消滅有害動物制劑。
申請商標為三個橢圓構成的純圖形商標(詳見附圖),申請日期為2007年7月11日,指定使用于國際分類第5類商品:隱形眼鏡濕潤溶液;隱形眼鏡用鹽溶液;眼藥水;潤眼溶液;護眼用鹽溶液;局部眼用藥物;醫(yī)用鹽溶液。
引證商標 申請商標
針對原告提出的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主要內容為:一、初步審定在“隱形眼鏡濕潤溶液;隱形眼鏡用鹽溶液”上使用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公告;二、駁回在“局部眼用藥物;眼藥水;潤眼溶液;護眼用鹽溶液;醫(yī)用鹽溶液”上使用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其主要理由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原告對于前述部分駁回通知書的第二項內容不服,向被告申請商標評審。被告經審查,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第03731號決定。原告不服第03731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庭審過程中,原告提交了以下兩組證據(jù):
1、引證商標實際使用方式及其使用商品的證據(jù);
2、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有參考價值的在先判例。
上述事實有第03731號決定、商標檔案、商標局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原告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提交的復審申請書以及當庭提交的兩組證據(jù)等以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近似是指兩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發(fā)生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純圖形商標,相關消費者只能根據(jù)各自對商標圖形的認知進行識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由三個橢圓排列、相交構成且均沒有指定顏色,雖然三個橢圓在排列、相交的角度等細節(jié)上有所不同,但是上述區(qū)別屬于細微差異,兩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相似,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隔離觀察時不易區(qū)分。另外,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眼藥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人用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共性,構成類似商品。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此外,原告在評審階段和本案訴訟中均未提交申請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jù),因此亦不能證明申請商標通過實際使用,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建立起對應關系。再者,對于原告所提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在先案例,本院認為,上述在先案例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雖然對本案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是對本案的審查和處理并無法律拘束力,在先案例中申請商標已被核準注冊不能必然導致本案申請商標亦應被核準注冊。因此,原告主張申請商標應予核準注冊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作出的第03731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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