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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擁有文字注冊商標可以隨意添加圖案嗎?》一文的討論

來源:中國工商報    發(fā)布時間:2016-05-19 03:14:00  瀏覽:4419

  案情回放

2010年8月26日本版刊登了《擁有文字注冊商標可以隨意添加圖案嗎?——××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冒充注冊商標案簡析》一文,文中所述案情為:某局執(zhí)法人員在對××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生產(chǎn)消毒液的工廠進行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生產(chǎn)的消毒液的塑料桶標貼上均使用了馬頭牌文字和馬頭圖案及注冊標記,該公司只能提供馬頭牌文字商標的注冊證,提供不出其他商標注冊證。

在對該公司的行為定性處理時,執(zhí)法人員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屬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公司在使用商標時添加馬頭圖案,改變了原注冊商標核定的內(nèi)容,商標表現(xiàn)形式發(fā)生了實質(zhì)性改變,已構成一件新的商標,因此該公司的行為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辦案、核審人員經(jīng)研究,最終采用了第二種意見。

  案件討論

  (一)

由于申請注冊圖形商標風險大且所需時間長,現(xiàn)實中不少企業(yè)申請注冊文字商標后,在使用該商標時會添加一個圖形。據(jù)筆者了解,企業(yè)的商標使用行為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將圖形放在文字商標旁,或上或下,或左或右,看上去似一個整體,但實際能區(qū)分開;二是將文字商標放在圖形中間,構成一個整體;三是圖形與文字商標雖在一個平面,但是相距較遠,完全是兩個獨立的要素。

筆者認為,使用文字注冊商標時添加圖形是否違法以及屬于什么性質(zhì)的違法行為,應視具體情形認定。上述第一種情形,如果企業(yè)只在文字商標右上角或右下角標注注冊標記,而在圖形上未標注注冊標記,則該行為既非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也非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哪怕是圖案大而文字小,只要兩者能獨立區(qū)分,圖形可視為該商品獨立使用的另一件商標。我國《商標法》只對部分商品的商標使用實行強制注冊原則,一般的商品使用未注冊商標并不違法。只不過,該企業(yè)要承擔商標侵權的風險,如果該圖形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則該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如果企業(yè)直接在添加的圖形右上角或右下角標注注冊標記,則該行為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第二種情形,圖形與文字構成一個整體無法分割,則不論是否標注注冊標記,都可認定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商標注冊人這時使用的商標既與原注冊商標有直接關聯(lián)又與原注冊商標圖樣不一致。第三種情形,該圖形可視為商品的另一件商標或包裝、裝潢,與第一種情形認定方法相同,同時要注意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行為。

本案中,消毒液并非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馬頭圖案雖然大于馬頭牌文字,但只要這兩者能獨立區(qū)分,且某公司沒有在馬頭圖案上加注注冊標記,則不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也不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如果該注冊標記直接標注在馬頭圖案上,則該行為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同時執(zhí)法人員還應查清該公司使用馬頭圖案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黃曉莉

  (二)

筆者認為,某公司在使用馬頭牌文字商標時添加馬頭圖案是冒充注冊商標還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1.如果馬頭牌文字與馬頭圖案聯(lián)系較為緊密,視覺上是一個整體,是一件商標,應認定為改變了馬頭牌文字注冊商標圖樣的圖形及其搭配式樣,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

2.如果馬頭牌文字與馬頭圖案系分開使用或聯(lián)系不很緊密,視覺上不是一個整體,而是獨立的兩個個體,甚至馬頭圖案只是包裝上的一個裝潢,就不能認定為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如果馬頭圖案旁標明注冊標記,則可認定為冒充注冊商標。如果沒有標明注冊標記,只要馬頭圖案沒有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則不違法。

3.從原文所述案情來看,馬頭牌文字字號與馬頭圖案相比非常小且模糊不清,不管馬頭圖案與馬頭文字是分開使用還是合并使用,筆者都贊同原作者認為馬頭圖案是另外一件新商標的意見。但是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要看注冊標記是否標注在馬頭圖案的右上角或右下角。如果僅僅標注在馬頭牌文字商標的右上角或右下角,則可認為馬頭圖案只是一件未注冊商標或產(chǎn)品的包裝、裝潢圖案。

□鄭向洪

  (三)

某公司在使用馬頭牌文字商標時,同時使用了馬頭圖案及注冊標記,即由文字商標變?yōu)閳D文組合商標。某公司改變了原馬頭牌文字注冊商標核定的主要內(nèi)容,商標表現(xiàn)形式發(fā)生了實質(zhì)性改變,因此該公司使用圖文組合商標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如果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有已被核準注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圖形商標,某公司還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段和生

  (四)

本案中,某公司將馬頭牌文字與馬頭圖案一并使用,改變后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都含有馬頭牌文字,而且馬頭圖案給相關公眾的印象與馬頭牌文字有直接關聯(lián),人們可以將兩個商標聯(lián)系到一起。根據(jù)《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2005年12月公布)第三部分關于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規(guī)定中組合商標的審查標準,對于組合商標中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因此,本案中改變后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屬于近似商標,某公司的行為應定性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

  □宋 健

  (五)

筆者認為,該案只有排除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才能以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定性。從案情敘述得知,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商標中,既有馬頭牌文字商標,又有馬頭圖案商標,經(jīng)商標局審查,只有馬頭牌文字商標獲得核準注冊,馬頭圖案商標未獲得核準注冊。原文對馬頭圖案商標未獲得核準注冊的原因沒有說明,馬頭圖案極有可能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某公司明知未取得馬頭圖案注冊商標,仍在商品標貼上使用馬頭圖案及注冊標記,且將馬頭圖案突出使用,其行為涉嫌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指的商標侵權行為,應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非法經(jīng)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楊振強

  (六)

中國工商出版社出版的《商標法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對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界定,主要有以下觀點:(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商標注冊人及其被許可人在實際使用并標注注冊標記時,在保持其注冊商標基本特征的前提下,擅自改動其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圖形、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的違法行為,該行為的主要特征是在保持原注冊商標基本特征的前提下的改變,即改變后的商標與其注冊商標仍屬近似商標。(2)若實際使用中對其注冊商標的本質(zhì)特征進行了改變,改變后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已不屬近似商標,且對改變后的商標加注注冊標記的,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甚至可能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3)前述標準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判斷商標改變程度應當個案認定。改變后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近似的,并非一定屬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也可能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若將注冊商標的文字與其他圖形重新組合,足以使人認為是新商標的,屬冒充注冊商標。

依《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條文字義,只要商標注冊人或其被許可人的行為,足以使人認為其附加了注冊標記的實際使用商標,是對其注冊商標標志的擅自改變(改變后使用的商標,與其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無論改變后的商標是否足以使人認為是件新商標,都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實務中,也確實存在一些商標注冊人在保留其注冊商標原有標志主要部分和商標注冊標記的前提下,采取擅自添加新的圖案、文字、數(shù)字等標志的方式,使改變后實際使用的商標,成為一件與自己注冊商標近似的新商標,同時又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混淆誤認。對此類當事人,執(zhí)法機關應當按商標侵權行為進行查處,同時,對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當事人,還應按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也就是說,商標注冊人在使用了注冊標記的情況下,將其注冊商標擅自改為一件新的既與自己注冊商標近似,又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足以造成混淆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行為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的想象競合違法。由于商標侵權行為與冒充注冊商標行為也可出現(xiàn)想象競合的情況,前述情形其實構成了商標侵權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的想象競合違法?;?#8220;舉其重以明其輕”的法律解釋規(guī)則,商標注冊人在使用了注冊標記的情況下,將其注冊商標擅自改為一件與自己注冊商標近似的新商標,但尚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與冒充注冊商標的想象競合違法。因此,筆者認為,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想象競合違法。

  □黃璞琳

  (七)

使用注冊商標是一種嚴肅的法律行為,商標一經(jīng)核準注冊,必須嚴格按照核準注冊的內(nèi)容使用。本案中,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了馬頭牌文字和馬頭圖案商標,但只有馬頭牌文字商標被核準注冊。該公司實際使用的商標圖樣為馬頭牌文字商標加馬頭圖案,文字部分與馬頭圖案相比很小且模糊不清,也就是說當事人突出使用了未經(jīng)核準注冊的馬頭圖案商標,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如果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馬頭圖案商標被他人在先注冊,那么此案應當定性為商標侵權行為。

  □陶 萍

  (八)

某公司在生產(chǎn)、銷售的消毒液商品上,將商標局核準的馬頭牌文字注冊商標改變?yōu)閳D文組合商標,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改變其標志”,即該公司改變了注冊商標的組成要素或者其排列組合,但改變后的圖文組合商標與改變前的馬頭牌文字商標有直接聯(lián)系,是近似商標。

中國人大網(wǎng)刊載的《商標法》釋義,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解釋是:“依照本法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是對商標權客體的改變,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不提出重新注冊申請,是本法禁止的行為。”據(jù)此,本案當事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改變其標志,又未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應認定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

□夏績惠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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