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之外,讓我們順便了解“知識產權仲裁”
來源:IPRdaily 發(fā)布時間:2016-07-13 04:01:00 瀏覽:1300
原標題:南海仲裁案之外,讓我們順便了解“知識產權仲裁”
仲裁是指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7月12日作出非法無效的所謂最終裁決。對于這起在國際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的案件,菲律賓共和國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國際法(簡直就是掩耳盜鈴的跳梁小丑),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中國一直堅持“不參與、不接受、不承認、不執(zhí)行”的立場,同時在外交和輿論界積極發(fā)聲,講述自己的南海故事。越來越多的國家已公開表態(tài)支持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立場,而菲律賓濫用國際法、背信棄義的做法,美日等國別有用心圍堵中國、牽制中國發(fā)展的意圖則昭然若揭。
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的歷史和法理依據(jù)已經無需贅述,單就南海仲裁案本身來說,其產生和推進的過程也存在諸多瑕疵和漏洞,正如前國務委員戴秉國在美國出席中美智庫南海問題對話會時所指出的,仲裁結果“不過是一張廢紙”,這一表態(tài)也充分揭露了此次仲裁的錯誤本質。
算了,菲律賓和美國如此惡心的勾當不討論也罷,強軍興邦之余讓我們IPer們來討論一下知識產權強國的事情。
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方法有協(xié)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五種。仲裁是指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此處寫的很明白吧,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是單方面仲裁,是完全是不符合規(guī)矩的掩耳盜鈴),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知識產權仲裁具有如下幾個優(yōu)點:
1、專業(yè)的人干專業(yè)的事——更易于實現(xiàn)公正。這主要是因為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通常都有很強的技術性,審理起來遠比一般的案件更為復雜。仲裁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與,讓專家斷案,消除糾紛中的技術障礙,有利于實現(xiàn)裁決的公正。
2、商業(yè)秘密不易泄漏——更有利于知識產權的立體保護。在知識產權糾紛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還要求保護其技術秘密如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仲裁程序除了當事人有相反約定之外,其審理程序均不公開,這就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商業(yè)秘密和企業(yè)商譽受到損害的機率,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
3、時間就是金錢——更高效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技術和產品的生命周期愈來愈短,有些專利技術在保護期屆滿之前早已遭淘汰而失去保護的價值和意義。在版權上,一旦非法復制品被投入流通市場,便會廣泛地在消費者中傳播,權利人想要將他們全部收回以消除不利影響幾乎是不可能的;更典型的例子是當這部分作品被人不法上載至互聯(lián)網,損害可能立即發(fā)生在世界各國。因此知識產權爭議對處理時效要求很強。與訴訟方式相比,由于仲裁程序更為簡化,案件處理的時間會大大縮短,當事人可以減少時間成本,及時得到救濟。而且,仲裁還可以通過自身的規(guī)則來縮短案件處理時間,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設立了一種“快速仲裁程序”,該程序對案件聽審的時間進行了嚴格限制,如舉行聽證應在收到請求答辯書和答辯狀后30天內進行,除非有特殊情況,聽審不應超過3天。
4、買賣不成情誼在——更有利于維持雙方正常的商貿關系。雙方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對抗性比在訴訟中的要小,對繼續(xù)保持合作關系有利。知識產權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為重要,因而人們樂于將有關糾紛交付仲裁。
5、老百姓的事情自己解決——知識產權仲裁裁決更容易被執(zhí)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多為民間組織,獨立于一國的司法體系外,在裁決的涉外承認與執(zhí)行上比法院更為便利。因為1958年紐約公約《承認和執(zhí)行涉外仲裁裁決的公約》對此專門作出規(guī)定,參加和承認的國家有包括我國在內的100多個國家,因此我國的涉外仲裁裁決可通過該公約的規(guī)定在外國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
6、好處實在太多——其他優(yōu)點。如:比訴訟方式費用低;與協(xié)商、調解相比,仲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規(guī)則,有更強的操作性,仲裁結果具有終局性和強制執(zhí)行力等。現(xiàn)在為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仲裁效率高的優(yōu)勢,上海、南京、青島、重慶等省市都已經建立了知識產權仲裁院,進行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工作。
文章標簽: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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