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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 依法履行商標授權確權司法審查職責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2 02:55:00  瀏覽: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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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 依法履行商標授權確權司法審查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

  

  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請您介紹一下《意見》起草的情況和背景。

  答:2001年商標法修改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商標授權確權所作的駁回復審決定、異議復審裁定、爭議裁定和撤銷復審決定為行政終局裁決。2001年商標法修改,將上述行政裁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進行司法審查。這些案件即為《意見》所稱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由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此類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逐級審理。據(jù)統(tǒng)計,從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商標授權確權行政一審案件2624件。審理此類案件已經(jīng)成為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案件審理,人民法院依法有效地履行司法審查職責,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從審判實踐看,此類案件不僅數(shù)量大,而且大要案多,社會關注程度高。由于商標法的許多規(guī)定較為原則,實踐中的情況較為復雜,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相關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斷進行探索總結,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審判經(jīng)驗,同時也提出了許多急需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商標評審委員會大幅增加審查人員和加快審查速度,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數(shù)量也急劇上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第一季度受理此類案件高達551件。案件數(shù)量的增長和新情況新問題的增多,對法律適用標準的統(tǒng)一提出了新要求。同時,200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chǎn)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guī)定》施行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統(tǒng)一由知識產(chǎn)權庭審理,又為司法審查標準的統(tǒng)一提出更高的要求。為了及時研究、明確和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從2008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著手對此類案件進行專項調研,對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的疑難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并多次召開專題研討會,邀請相關法院的法官、國家有關部門的代表和專家學者對相關問題進行研討。在研討的基礎上,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若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征求了立法機關、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又經(jīng)反復討論修改,經(jīng)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yè)委員會討論通過并發(fā)布。

  問:《意見》如何定位,主要包括哪些內(nèi)容?

  答:《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若干司法審查標準提出的指導性意見?!兑庖姟穲猿轴槍π院涂刹僮餍缘脑瓌t,主要回應審判實踐的迫切需求,針對實踐中普遍性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指導性規(guī)定。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標準已經(jīng)明確和統(tǒng)一的問題,不再進行規(guī)定;對于一些尚未形成普遍共識的問題也暫不規(guī)定。最終公布的《意見》共20條,主要以商標法中涉及商標授權確權條件的法律條款為順序,對總體性司法政策導向、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的審查判斷、馳名商標的保護、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判斷、在先權利的保護、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審查判斷等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司法審查中較為突出的問題明確了指導意見。特別強調的是,《意見》以指導性文件的方式發(fā)布,在整體框架和用語上,均不同于司法解釋。隨著案件的增多和調研的深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審判中也將會有更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統(tǒng)一,我們將根據(jù)審判實踐的需要,適時對相關問題進行明確和統(tǒng)一,并將其中適合的內(nèi)容上升為司法解釋。

  問:我注意到《意見》第1條更像是指導原則,對這一條如何解讀?

  答:確實如你所說,《意見》第1條根據(jù)商標法立法精神和實際情況,明確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法律適用的總體性司法政策導向。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解決的是訴爭商標是否符合注冊法定條件,能否注冊,應否撤銷。司法實踐中,訴爭商標可能處于不同的狀態(tài),有些尚未投入使用,有些已經(jīng)大量使用。對這些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考慮并作區(qū)別對待,因為商標的真正價值源于使用,通過使用建立的市場聲譽應當予以保護。對于尚未使用或者未大量投入使用的商標,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等授權確權條件及處理與在先商業(yè)標志沖突上,可依法適當從嚴掌握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同業(yè)經(jīng)營者的利益,可注可不注的不予注冊,且注重對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號等商業(yè)標志權益的保護,盡量劃清商業(yè)標志之間的界限,防止搭車模仿之類的不正當行為,為品牌經(jīng)濟的發(fā)展創(chuàng)設更大的法律空間;對于注冊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自身的相關公眾群體的商標,人民法院要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標區(qū)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慎重撤銷。慎重撤銷注冊使用時間較長的商標的政策導向,也可促使在先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及早行使異議、爭議等權利,盡早形成穩(wěn)定的商標秩序,促進品牌培養(yǎng),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意見》第1條提出的整體性政策導向,對每個案件的審理都具有指導性。

  問:據(jù)了解,實踐中對商標法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如何認定有一些不同看法,《意見》作何回應?

  答:關于“其他不良影響”如何理解和適用,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從商標法的條文看,“其他不良影響”是指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相類似的,可能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屬于禁用禁注的絕對理由,損害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涉及特定民事權益的保護。如果訴爭商標僅是損害特定民事權益,商標法的其他條文已經(jīng)提供了相應的救濟方式和程序,在該種情況下,不宜適用“其他不良影響”條款。為此,《意見》對“其他不良影響”的含義進行澄清,并明確指出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不屬于“其他不良影響”的適用范圍。當然,如果某標志的注冊既可能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又同時損害特定相對人權益的情形,則另當別論。

  問:《意見》用較多內(nèi)容對商標顯著特征的判斷作出指導,其中還特別提到比如外文商標等,是出于何種考慮?

  答:可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征。如果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就無法實現(xiàn)商標的功能,也就不成其為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的判斷是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重點和難點之一,因此《意見》用了較多條文對人民法院如何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給出指導性意見。其中,既有原則性內(nèi)容,比如《意見》第5條明確應當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以整體判斷為原則,還對實踐中一些特殊類型商標提出具體意見,比如外文商標,特別強調應當以中國境內(nèi)相關公眾對外文商標在作為商業(yè)標志意義上的通常認識,審查判斷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有些標志中的外文雖有其固有含義,但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不影響對其顯著特征的認定。

  問:據(jù)了解,通用名稱的認定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之一,《意見》也作了相應規(guī)定,如何理解和適用?

  答: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這是因為將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一方面不能實現(xiàn)商標標示商品來源的核心功能,另一方面會妨礙同業(yè)經(jīng)營者的使用,損害同業(yè)經(jīng)營者的利益。何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什么情形可認定構成通用名稱,是實踐中的難點。《意見》第7條首先明確通用名稱包括法定的和約定俗成的兩種,并對法定和約定俗成通用名稱的通常認定標準提出指導性意見。其次,實踐中對于何種地域范圍通用才能認定構成通用名稱曾有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全國通用才能認定,另一種觀點認為部分地域通用的也不能注冊。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通用名稱的情形復雜,且特別要考慮當前搶注通用名稱的特點和實際,不宜在認定標準上簡單行事和一刀切,要利于解決實際問題和便于操作?!兑庖姟返?條在充分論證并與有關部門溝通的基礎上,統(tǒng)籌兼顧了多種情形,采取了折衷方案,即明確以全國通用為原則,以特定情形下的通用為例外。例外主要包括如下兩種情形。一是由于歷史傳統(tǒng)、風土人情、地理環(huán)境等原因,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只要在該相關市場內(nèi)通用即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這主要是一些地方土特產(chǎn)。此種情形名為例外,實仍是以大多數(shù)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標準。另一種是指僅在相關市場中的部分區(qū)域通用,但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部分區(qū)域內(nèi)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視為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不予注冊。此規(guī)定主要考慮公平原則,防止申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將部分區(qū)域內(nèi)通用的商品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從而妨礙其他同業(yè)經(jīng)營者正當使用的情形。實踐中,涉及部分地域范圍內(nèi)的通用名稱的商標爭議,通常都是該地域范圍內(nèi)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進行搶注所引起的,例外的情形恰恰足以解決當前不正當搶注部分地域內(nèi)的通用名稱的突出問題,而且這種例外情形恰恰可能是經(jīng)常適用的情形。

  問:《意見》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理解和適用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人民法院在具體處理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意見》針對適用中的難點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

  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這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在商標注冊程序中的體現(xiàn)。商標法的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后段,分別對特殊情形的在先權利保護作出特別規(guī)定。商標法在此基礎上,第三十一條前段又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因此該條款是保護在先權利的概括條款,商標法雖無特別規(guī)定,但根據(jù)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屬于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艾F(xiàn)有”需要一個判斷相對時間點。由于目前商標注冊審查時間較長,審查過程中在先權利也可能發(fā)生變化。因此《意見》提出判斷是否損害在先權利,原則上應當以商標申請日為準。同時考慮到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立法目的是避免權利沖突,如果在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在先權利已不存在,則權利沖突的障礙已經(jīng)消除,故不因之前存在在先權利而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段規(guī)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何種情形構成本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手段”,實踐中存在一些困惑,主要是因為很難從訴爭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本身判斷是否采用不正當手段,有什么不正當性。我們認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范的是惡意搶注的行為,即訴爭商標注冊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而予以搶注,強調的是訴爭商標注冊人的主觀惡意。因此,《意見》明確只要能證明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予以搶注,即可認定其采用了不正當手段。

  對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禁止他人注冊范圍,實踐中也存在不同認識。有觀點主張在在先商標具有較高顯著性和搶注人明顯惡意時,可以擴大到不類似商品。對此,《意見》明確指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搶先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而不能擴大到不相類似商品,否則將違背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注冊原則,導致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獲得強于注冊商標及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的不合邏輯現(xiàn)象。

  問: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理解和適用也是實踐中困惑較多的問題之一,《意見》作何指導?

  答:商標法區(qū)分商標不予注冊的絕對事由和相對事由。絕對事由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相對事由保護的是特定民事權益。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三款分別針對違反絕對事由和相對事由的注冊商標爭議作出規(guī)定。其中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外的,與欺騙手段相并列的其他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注冊行為,是商標禁止注冊的絕對理由的兜底條款。因此《意見》采用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對“其他不正當手段”予以界定,以解決實踐中所出現(xiàn)的情形。同時,明確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行為,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三款及商標法的其他相應規(guī)定進行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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