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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使用有關問題的意見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2 02:57:00  瀏覽: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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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  號:工商標字[2002]第58號

發(fā)布日期:2002-3-15

執(zhí)行日期:2002-3-15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收到各地發(fā)來的函電,請示服務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如何執(zhí)行《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jīng)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依照《商標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服務商標。盡管服務所具有的無形特性,使得服務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無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標明其名稱及地址;但服務商標被許可使用人應當以其他適當方式讓消費者了解其名稱及地址,如在其服務提供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在其提供服務的工具上標明,在交付消費者的商業(yè)文書上標明等,以履行此項義務。

  2002年3月15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章標簽:  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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