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尼斯不構成近似商標
來源:中國商標網 發(fā)布時間:2018-06-28 09:56:00 瀏覽:3422
申請人: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遠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2441406號“丹尼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928701號、第9928699號、第2019567號、第2019147號“丹尼DENNY'S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不構成近似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館;酒吧服務;茶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備辦宴席”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丹尼斯”與四件引證商標“丹尼DENNY'S及圖”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四件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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