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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姓名能否用在商號上? 需不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權益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7-02-06 08:29:00  瀏覽:3358

  

  

  袁博?

  

  舒海?

  

  資料圖片?

  門診問題?

  為什么自己的姓名注冊公司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門診專家?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袁博?

  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舒海?

  專家觀點?

  ◇公民有權將自己的姓名用在自己經營的商品商標或者店鋪的字號上用來指明商品來源,但是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侵害他人的在先合法權益。?

  ◇行為人將姓名用作字號,實質上是作為一種非注冊商標使用,也應屬于商標性使用,客觀上會導致相關領域的消費者混淆,構成對他人在先合法權益的妨害。?

  ◇將姓名進行商業(yè)使用,如果與他人商標在文字組成上相同,相關公眾不容易區(qū)分,而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經過消費者認知、評論、傳播后,會讓相關社會公眾發(fā)生混淆,因此其在商業(yè)使用中應當受到必要限制。?

  據(jù)北京日報2016年11月23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北京慶豐包子鋪(下稱慶豐包子鋪)狀告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餐飲公司)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再審判決:被告慶豐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慶豐”標識等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慶豐包子鋪5萬元。該案中,被告認為其對“慶豐”文字的使用系對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慶豐名字的合理使用,因為徐慶豐姓名中含有“慶豐”二字,徐慶豐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那么,公民能否用自己的姓名注冊企業(yè)名稱或者商標?將姓名用于商業(yè)使用應當注意哪些事項?由于將姓名進行商業(yè)使用,造成商標侵權,如何確定賠償數(shù)額?記者采訪了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袁博及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舒海。?

  公民可以將自己的姓名用在商號、商標上嗎?

  記者:什么是姓名權,姓名可以用作商標或字號嗎??

  袁博: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從廣義上來說,公民當然有權將自己的姓名用在自己經營的商品商標或者店鋪的字號上用來指明商品來源。?

  事實上,在中國古代,就有類似現(xiàn)象。例如,秦始皇陵可謂人類歷史上的一大奇跡,其中的兵馬俑,更是蔚為壯觀。在兵馬俑上,考古學者發(fā)現(xiàn)了一些零星的漢字。考古表明,這是兵馬俑的制作者——某些當時處于社會下層的陶工的姓名。當時朝廷對兵馬俑的制作實行的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誠”的制度,即要求制作者在兵馬俑上刻留自己姓名以便官府監(jiān)督陶品質量,現(xiàn)在發(fā)現(xiàn)的即有“宮丙”“宮疆”等87名工匠的姓名。有觀點認為,這就是“商標”雛形。?

  值得補充的是,公民將自己的姓名申請商標注冊時,并不一定都能夠成功。原因是現(xiàn)行商標法第9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這意味著過于普通或者大眾化的姓名,例如“李雷”“張明”等等,可能會因為不“具有固有顯著性”、不“便于識別”而不能被批準獲得注冊商標。?

  將姓名用于商業(yè)有哪些限制?

  記者:將姓名用在商標或企業(yè)字號上有什么法律限制??

  舒海:主要是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即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講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也是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guī)范。換言之,公民雖然可以將其姓名作為商品商標或企業(yè)字號進行商業(yè)使用,卻不得因此侵犯他人權利。?

  袁博:姓名的商業(yè)使用也不能侵害他人的在先合法權益。在商標法領域,具體是指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注冊使用的商標,尤其是形成一定影響力、凝聚較大商譽的商標。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行為人即使未將姓名注冊為商標,而是用作字號,我認為,這實質上是作為一種非注冊商標使用,也應屬于商標性使用,客觀上同樣會導致相關領域的消費者混淆,構成對他人在先合法權益的妨害。根據(jù)商標法第57條規(guī)定,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盡管行為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如果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相同”,而且也用在同一行業(yè)中,也應屬于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仍然涉嫌侵權。畢竟,將姓名進行商業(yè)使用,如果與他人商標在文字組成上相同,相關公眾不容易區(qū)分,而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經過消費者認知、評論、傳播后,會讓相關社會公眾發(fā)生混淆,因此其在商業(yè)使用中應當受到必要限制。?

  商標侵權賠償額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記者:由于將姓名進行商業(yè)使用而造成商標侵權的,按照何種標準計算賠償額??

  舒海: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63條的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袁博:從商標法的規(guī)定中不難看出,商標法規(guī)定的侵權賠償?shù)幕居嬎惴椒ㄓ?種,分別是:(1)權利人損失計算法,即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2)侵權所得計算法,即賠償數(shù)額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3)許可費倍數(shù)計算法,即賠償數(shù)額按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4)懲罰性賠償計算法,即賠償數(shù)額以前述三種方法之一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5)法定賠償計算法,即賠償數(shù)額由人民法院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

  一般而言,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權利人受限于舉證能力和訴訟成本,往往選擇“法定賠償計算法”,而這種方法往往難以令企業(yè)感到滿意。當然,在商標侵權訴訟中,即使考慮到自己的舉證能力不足,原告在選擇“法定賠償計算法”時也不能在舉證上過于消極,只要與侵權行為的性質、程度、與侵權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有關的事實,就要積極舉證,這樣可以使得法院在法定賠償?shù)膮^(qū)間內裁量出一個較高的數(shù)值,獲得較好結果。

文章標簽:  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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